*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3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贯彻《企业年度检验
办法》认真做好1996年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4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切实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公布的《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以下简称
《年检办法》),认真做好1996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
《年检办法》,做好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
依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修订的
《年检办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依法进行年度检验的法律依据。与原年检办法相比,修订后的年检办法增加了较多新的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保证
《年检办法》的贯彻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特别要向企业做好宣传,使广大企业了解
《年检办法》的规定,增强年检意识,依法参加年检,自觉接受登记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况,通过宣传栏、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介,广泛宣传
《年检办法》的有关内容。也可以举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培训班,向他们宣讲
《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