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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贯彻《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认真做好1996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1996年度企业年检工作要求
  (一)重点检查股东、发起人或投资人的出资情况。公司年检应按照《年检办法》的规定,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登记主管机关在年检中发现公司股东、发起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及非公司企业法人投资人未交付出资的,责令改正,并要求企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金)到位的验资报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出资情况的监督管理,注意收集抽逃出资的典型案例。
  (二)重点审查有专项审批规定的企业经营资格,包括食盐生产、著作权涉外代理、职业介绍、光盘生产等行业。根据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部、委的联合发文。凡从事食盐生产、批发、著作权涉外代理、职业介绍、光盘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领取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或者未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应变更经营范围,取消该经营项目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年检办法》的规定,规范年检行为,严格审查,防止走过场。对参加年检的企业,按照1%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严禁乘年检之机代收各种费用。
  (四)结合年检工作,继续清理“三无”企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中,应与外经贸、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协调配合。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年检基本情况;
  2.年检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3.对策和建议。
  年检总结报告应有具体数据、情况对比分析和典型事例。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1996年度企业检验工作,及时将年检情况录入计算机,并于1997年5月31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年检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私营企业的年度检验仍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94]第325号文件执行。
  附件:1.全国企业年检汇总表(略)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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