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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供用电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除科研实验室、净化室,医院手术室、计算机房,影剧院外,各单位不得使用电力空调器、冷热风机。不符合上述规定已安装了的限10天内拆除。
  凡需使用上述设备的,须向部水电管理办公室申报,经批准核发使用证后的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电力空调器电热器的电费,按《关于使用电力空调器,电热器等设备的收费办法》(广发行字〔1990〕031号)执行。
  第十六条 按国家规定需淘汰的机电产品,各单位要按北京市供电部门规定的时间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第十七条 职工和家属要爱护一切公用照明设备,注意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灭。室内照明禁止使用100W以上的灯泡,公用走廊灯泡不得超过40W。
  第十八条 维修单位要加强日常维修管理。用户已向维修部门提出修理报告,因未及时修理而造成浪费或事故的由维修单位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用电

  第十九条 各用电单位要加强供用电设备的运行管理,认真做好电工的培训工作,经常开展安全供用电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第二十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领取电工执照,方可上岗。禁止非专业电气人员从事电气检修,安装,排除故障等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用电单位从事电气管理、设计、安装、维护、检修运行的人员和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当发生人身伤亡或电气设备损坏时,应立即向部主管领导写出书面报告并抄送部水电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电气管理工作人员应遵守北京地区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和本单位的现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新装,改造,增容用电设备的施工与验收均应按照北京地区电气安装规范标准执行,当有防火要求的部门、部位进行施工时,还应遵守北京市消防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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