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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电影制片厂(公司)发行非自产影片应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局发放发行许可证。
  第六条 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实行一年一检制。
  第七条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申请许可证年检,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者,核准其年检登记。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电影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和法规;
  (二)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电影发行放映的各项统计数据;
  (三)依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
  (四)发行放映的影片必须是经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局颁发上映许可证的影片;
  (五)发行放映影片的单位必须拥有所发行放映影片的发行放映权;
  (六)每年必须发行放映不少于规定数量的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影片(专业性球幕、环幕、动感等新形式电影放映单位除外)。
  第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每年对国家重点影片进行确认和发布。
  第九条 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年检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
  第十条 凡申请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年检者,须依据本规定第七条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年检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年检申请15日内,对申请者进行审核,作出核准、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一条 申请年检者如对其政府电影年检管理机关的年检结果不服,可向上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有关电影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依据如下条款进行处罚,所罚款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第二条者,应处以1~10万元罚款并停止其电影发行、放映业务;
  (二)对违反第五条者,应处以1~10万元罚款;
  (三)对违反第七条第(一)、(二)项者,应吊销其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并对法人代表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违反第七条第(二)、(三)、(五)、(六)项者,应处以1~10万元罚款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再次违反者应处以10~50万元罚款并吊销其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
  第十三条 被吊销发行、放映许可证的单位一年之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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