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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煤炭经营管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煤炭经营管理
 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通知
 (煤办字〔1997〕第103号 1997年3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煤炭厅(局、公司),内贸、物资、商业厅(局、总会、集团公司),有关省、区、市经委(经贸委):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管理工作,依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促进煤炭供求总量平衡,煤炭工业部于1997年1月2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函字〔1997〕第16号)。这个通知印发以来,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加大协调力度,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下,煤炭经营授权工作进展很快,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云南、宁夏、新疆、甘肃、福建等省、区政府已经授权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湖南、辽宁、重庆、山西、贵州、内蒙古、河南、黑龙江等省、区、市已经明确由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或初审;还有部分省、区、市正在协商,但也已基本倾向于由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再次通知如下;
  一、根据对煤炭产、运、销实行统一管理的要求,煤炭部在煤炭经营方面采取了大力发展煤炭直销和鼓励签订中长期合同的改革措施,1997年全国煤炭订货中煤炭直销量已达50%,东北地区已达60%,煤矿与大电厂、大钢厂、大化肥厂等大的用煤企业基本上实现了直销供货。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煤炭直销和中长期合同供货,切实加强煤炭经营的管理。尚未明确由煤炭管理部门进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的地区,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继续向当地政府积极汇报,加强协调,争取由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经营资格进行审批和管理。
  二、已经批准和明确由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炭经营资格进行审批和管理的各有关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要根据《煤炭法》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认真研究并尽快制定本地区煤炭经营管理办法,明确管理的秩序和要求,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煤炭法》,近期煤炭部将印发通知,开始对煤炭生产秩序和经营秩序进行整顿,并组织若干调查组深入进行调查。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要以此为契机,按照《煤炭法》的要求,针对本地区煤炭经营的混乱情况,采取有力措施,整顿煤炭经营秩序,依法管理煤炭经营行为,取缔违法经营,实现煤炭经营秩序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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