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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6日)废止

人事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199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规范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应及时予以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第三条 予以任职定级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够较好完成工作任务,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 任命、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应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范围、职数限额和各职务对应的级别内进行。
  第五条 对录用时已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报考职位和德才表现任命职务,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确定级别。
  对录用时未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一般按以下规定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一)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人员: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可任命为办事员,定为十五级。
  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四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三级。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十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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