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持证
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政研〔1997〕50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
为规范工程咨询市场,加强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的管理,我委制定了《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工程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和《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加强对工程咨询单位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咨询市场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是指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以《工程咨询资格证书》为执业依据,并按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认定的资格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从事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统一指导,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分级管理的原则。
甲级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的监督检查与处理,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负责;乙级单位持证执业的监督检查,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委托地方协会或地方计委指定的单位负责,发现问题需要处理时,须报经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核准后实施;丙级单位持证执业的监督检查和处理,由地方协会或地方计委指定的单位负责。
第四条 外国工程咨询机构在中国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应遵守《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持证和执业范围
第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所持证书是指按国家计委颁布的《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国家计委审定签发的甲、乙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审定签发的丙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