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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

  (五)国家间双边、多边及国内外友好省市间的展览(含交流展),按对等原则和实际需要由相应单位主办和承办。
  三、对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一)确需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等,须报国务院批准。
  (二)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主办的,以及境外机构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对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主办单位须事先征得举办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
  (三)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主办的和多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主办的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地方其他单位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四)以科研、技术交流、研讨为内容的展览会,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审批。
  (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系统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并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其中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主办单位应事先征得举办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
  (六)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凡涉及台湾地区厂商或机构参展的,应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七)具有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资格的单位,可自行举办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但应报有关主管单位备案。
  四、加强协调管理,严格审批办法,避免重复办展,规范展览行为。
  (一)严格控制办展数量,避免重复浪费,鼓励和推动联合办展,鼓励举办专业性展览会。对同类展览,原则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每年不超过2个。
  (二)以国际展为名称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境外参展商必须占20%以上。
  (三)组织招商招展必须以企业自愿为原则,不得通过行政干预招展;有关广告、宣传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四)主办单位应在办展结束后一个月之内,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向审批单位提交展览情况的总结报告。
  (五)审批部门要加强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办展活动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办展秩序。对国务院部门(含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单位在外地主办的展览,由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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