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施工过程中收取的各种费用标准和计算办法很不统一。“一五”时期,概预算制度和编制预算依据的各项定额和费用标准,都是由原国家建委统一组织制定、颁发和管理的。 一九五八年以后, 费用定额分别下放到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和管理,形成了在费用项目划分、费用包含的内容、费用的计算基础和费用的编制办法上都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
通过这次清理,大体上搞清了各种费用的来龙去脉。许多省、市、自治区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边整边改,停止了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收费,并对地方规定的取费科目和费率进行了整顿。
二、进一步整顿取费的几点意见
(一)坚决取缔不合理的费用。
对于己经清理出来的,属于各方面擅立章法,巧立名目的取费; 违反规定,
变换花样,扩大收费范围,提高费用标准的取费;以种种借口乱摊派,“敲竹杠”,强索硬要的费用,都要坚决取消。对于这些不合理的取费,我们准备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初步清理的情况,经过认真审核后,立即下达停止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类似的不合理取费,提出补充名单,明令停止,并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备案。这些不合理的取费,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凡是在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五日以后还继续提取的,要一律退回。今后如发现继续收取的,不仅要退回,而且要追究责任。
(二)整顿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收取的各种服务性费用。
对于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和不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企业单位向建设项目提取的各种费用, 由各部门和各省、 市、自治区按以下原则进行整顿: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单位,原则上不应向建设项目收费,确有必要收费时,只能酌收工本费,不能按建设项目的投资比例收取;企业单位向建设项目收取服务费用,应按系统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收费原则或收费标准,报经国家计委审定;基建主管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协调、仲裁、审查概预(决)算等工作,一律不得收费。
(三)整顿设计、施工费用。
对施工方面费用的整顿,要按照对外算粗帐,对内算细帐的原则,简化现行费用项目,加强费用定额的集中管理,统一项目包含内容,统一计算办法。
对设计取费,要将目前按概算的一定比例取费的办法,本着低收费的原则,改为按生产能力或实物工程量计取。
(四)研究城市配套费用的收取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