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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三年。
  专利权人享有优先权的,专利权的期限自在中国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的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八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九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五十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专利权人负有自己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许可他人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义务的,专利局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三条 一 项 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上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专利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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