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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不准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其它财政性开支;
  不准用流动资金支付摊派费用或以任何理由抽调、转移流动资金;
  不准擅自用流动资金向外单位搞固定资产投资和参加集资;
  不准用流动资金购买国库券;
  不准用流动资金上缴未实现的税利;
  不准用流动资金弥补亏损;
  不准把应进成本或应走损益的开支挂帐挤占流动资金;
  不准擅自冲销流动资金;
  不准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收取利息;
  不准违反结算纪律,任意拖欠货款。
  违反上述规定的,要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银行要实行信贷制裁。

第三章 流动资金的计划管理

 第九条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向开户银行和同级银行报送本单位或本部门的流动资金计划。 新建、 扩建企业投产要单独报送试生产备料和正式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以及资金来源计划。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按照总行规定,按时向总行编报本地区分部门的年度流动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全国企业年度流动资金周转计划,经国家批准后,纳入国家计划,作为指令性指标下达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中央国营工商企业的年度流动资金周转计划,由总行分别会同各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流动资金周转计划,下达到企业。
  地方国营工商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流动资金周转计划,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地区、分部门的年度流动资金周转计划,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计划,由各级工商银行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层层落实到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流动资金周转计划,结合当年的生产经营情况,编制年度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或商品周转库存限额,报开户银行审定。
  工业生产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商业三级批发和零售企业,根据核定的年度流动资金周转计划和当年销售收入编制年度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
  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购销计划,对经营商品核定年度商品周转库存限额(国家批准的专项储备商品除外)。

第四章 国拨流动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原有国拨流动资金仍然留给企业使用, 由银行进行管理, 实行有偿占用,收取占用费。具体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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