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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盲目布点、重复建设和未经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建设的;
  (二)生产和收购没有销路的、耗能多、质量差、成本高的产品,以及超过限产计划的长线产品;
  (三)超计划和计划外亏损企业,以及经营性亏损企业在限期内不能扭转亏损的;
  (四)已经列入淘汰项目的产品,国家限期改进,企业不予执行的;
  (五)国家已确定关、停、并、转的企业,仍照旧生产,不执行上级决定的。
 第二十八条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政策和企业贷款计划,结合经银行审定的年(季)度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或商品周转库存限额掌握发放,实行存贷分户管理。
  生产周转较长的企业, 可按产值资金率核定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可按经银行审定的年(季)度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或生产进度掌握。
 第二十九条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根据核定流动资金周转计划,对企业实行加息或“浮动利率”办法。
  (一)加息办法。企业在流动资金周转计划以内的贷款,按统一利率计息;由于完不成资金周转计划而多占用的贷款,银行要在百分之二十的幅度范围内加收利息。
  (二)浮动利率办法。银行在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百分之二十范围内,对超额完成流动资金周转计划的企业,其相对节约的同额贷款,降低贷款利率,少支的利息留给企业;完不成的,对其多占用的贷款,提高贷款利率,多支的利息从企业留用的利润中开支。
 第三十条 企业暂时不用的专用基金、存入保证金或其它视同自有资金,凡参加流动资金周转的,要编入企业季度借贷款计划。

第八章 流动资金的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核定的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和加速周转的要求,定期检查分析流动资金来源、运用和周转情况,并按季将检查分析情况报送开户银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要按季、按年进行检查和考核, 并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 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企业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检查分析报告送同级银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商银行要按季、按年对所在地区国营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结合产销和市场变化,进行检查分析,并及时向上级银行和当地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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