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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局专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它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国家标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

 
         专业标准注册编号签署单(格式)
申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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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标准名称:              ┃ 计划项目序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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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事项:                               ┃
┃   1.各有关部门的意见是否协调一致,有无遗留问题;          ┃
┃   2.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               ┃
┃   3.标准水平的简要说明。                      ┃
┃                                     ┃
┃                        经办人(签字、日期)   ┃
┃             主管部门标准化管理机构              ┃
┃                        负责人(签字、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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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标准局注册编号审核意见:                      ┃
┃                                     ┃
┃                           经办人(签字)   ┃
┃                           负责人(签字)   ┃
┃     (国家标准局专业标准注册专用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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