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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一)根据上级下达的研制任务,落实研究试制和协作配套单位,明确任务分工,提出并落实重大技术改造措施,主动协调跨部门的重要问题。
  (二)组织编制完成研制任务的总计划和阶段计划,并提出跨部门的计划要求;组织编制经费总概算 和年度预、决算等。
  (三)组织计划调度,督促检查研制计划实施情况。研究解决所在行政系统范围内人员、物资、经费及外部协作配套等保障条件。
  (四)与有关部门协商,向上级(或二级定型委员会)提出试验计划,参与或配合重大试验的组织实施。
  (五)大力支持总设计师的工作。对总设计师决定的技术问题,从行政指挥上创造条件,保证技术指挥线的畅通。
  (六)检查考核本系统各级指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四条 系统、分系统和单项设备的行政指挥是系统、分系统和单项设备研制工作的组织实施者,其主要职责均可参照总指挥的职责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指挥的日常办事机构, 可以是其所在行政单位的主管业务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也可以在本部门编制内抽调人员另设精干的办事机构。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关系

 第十六条 两个系统是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两条指挥线。
  总设计师在设计技术上对主管部门负责,同时对任命单位负责。其经常工作,应当在行政总指挥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
  行政指挥系统要支持各级设计师行使职能,协助做好技术协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技术决策的实现。设计师系统应当及时从技术上为各级指挥进行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十七条 设计技术工作与试制、试验或计划调度出现矛盾时,应当由总指挥牵头,会同总设计师召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经协调解决不了的,由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经主管部门协调仍解决不了的,由国防科工委协调解决。
  承担配套任务的部门,应当按型号研制总进度要求进行工作,所需保障条件,按行政隶属关系解决。
 第十八条 两个系统在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关系:
  (一)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局部要服从全局。完成武器装备研制任务是全局。两个系统都要从全局出发,紧密配合,努力实现型号总体要求;各级设计师在制定具体的设计方案时,应当根据总体和系统的技术要求进行工作。
  (二)技术状态的稳定与技术改进的关系。各级设计师应当按研制程序和计划完成各阶段的任务。凡已通过总体验证可行的技术状态,一般不宜改变。凡经过试验已达到设计指标的技术状态,在本型号应予冻结。已经确定的总体与系统、系统与部件的接口参数不得任意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逐级办理报批手续或签订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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