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三、试点的内容:
1.试点单位的上级(省、 市、自治区或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建立科技发展基
金, 并统一掌握使用.基金由科研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部门、地方资助的科
技经费以及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经费组成.科研基建费,大型仪器和设备购置费,仍按原渠道不变.
2.改事业费开支为有偿合同制 . 试点单位承担国家或上级部门提出的重点科研任务和有关部门、单位委托的研制任务,一律要签订合同.与国家或上级部门签订合同,经费由科技发展基金中拨付,其它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由委托方提供经费.
3.合同要在双方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 并要有公证单位参加. 签订之前要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合同内容大体包括:研究内容,技术、经济指标,提交成果的期限和成果的归属,研究经费和收益分配,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
4.合同的经费计算大体包括:人员工资、原材料费、设备使用费、水电能源交通费、管理费和一定比例的经济收益等.国家重点攻关任务的经费,其人员工资由科技发展基金中支付.
5.合同双方都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经济技术责任,如一方未履行合同而使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则要视情况进行赔偿.如提前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或技术经济指标高于合同规定,经双方协商,委托方可适当从经费上予以鼓励.
6.合同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协调的责任,发生争执时,一般应通过协商解决,必要时,可提请公证单位仲裁.
7.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与转让权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转让成果时,应照顾双方利益.
四、 扩大试点单位的自主权:
1.试点单位试行所长负责制, 所长由上级任命, 实行任期制.副所长由所长提名,上级审批.科、室及课题组组长由本单位确定.课题组实行有领导的自由结合.试点单位有权择优录取、招聘所需人员,有权拒收不适宜到所工作的人员.对不适宜科研所工作的多余人员可进行调整、调动或组织学习,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对不服从分配的可适当减发工资.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解决好上述问题.
2.试点单位的收入组成: 包括合同收入, 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成果转让,中试科研产品销售以及其它活动的收入等.试点单位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管理、合理调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