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四月十六日)
随着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的实施,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和企业对国家的经济责任将更加明确。这就为企业内部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把职工的物质利益同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结合起来,打破发放奖金中的平均主义和取消奖金“封顶”的作法创造了条件。为了搞活经济 ,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内部经济责任制 ,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现对发放奖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奖金要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在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税利增加的前提下,发放奖金可以不“封顶”。完成国家计划,税利比上年增长的,奖金可以适当增加;未完成国家计划,税利比上年减少的,奖金要适当减发或停发。
二、为了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在取消奖金“封顶”后,实行奖金征税办法。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除了发明奖、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外轮速遣奖以外,其它各种奖金都要计算在奖金总额之内,按超额累进的办法征收奖金税。企业全年发放奖金在两个半月标准工资以内的(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计算),免征奖金税。两个半月以上、四个月以内的,这部分奖金按30%征税;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这部分奖金按100%征税;超过六个月的部分,按300%征税。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的奖金,免征奖金税。
上述奖金税由企业单位交纳,不由职工个人交纳,应交纳的奖金税,从企业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具体征税办法,由财政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在奖金的使用上企业有自主权 。国家对企业 ,今后主要是控制工资总额 (包括奖金)。企业内部使用奖金的形式,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可以采取记分发奖、浮动工资、 计件超额工资等形式;也可以少发奖金,而用少发的奖金给一部分职工浮动升级,或搞自费工资改革。改为工资发放的这笔钱,今后仍由企业负担,不能计入成本或费用中。 不论采取哪种形式,一定要把奖金同落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坚决打破发放奖金中的平均主义,要体现出鼓励先进、奖勤罚懒、多劳多得、奖励超额劳动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