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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企业、
 新闻等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日 〔84〕署行字第325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关于管理外国新闻机构常驻记者的暂行规定》和《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常驻机构进口办公用品,常驻人员进出口行李物品,按本规定办理。
(一) 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
(二) 外国民间经济贸易团体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
(三)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常驻记者;
(四) 中外合资(包括中外合作勘探、开采石油等)企业外方常驻人员;
(五) 在华外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
(六) 其他外国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
 第三条 常驻人员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长期居留证件之前,入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按海关对短期旅客的规定办理。
  常驻人员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后,可持居留证件、本人身份证件和入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旅客行李申报单”,向所在地海关(所在地未设海关的,按指定的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进口自用物品的书面申请。此项申请只限一次。
  申请进口的自用物品,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其中海关重点管理物品(如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应与本人首次入境时携带进口和分离运输进口的重点管理物品合并计算,在海关规定限量内准予免税进口。超出免税范围的物品,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准予征税进口。常驻人员进口自用机动交通工具(小汽车、摩托车)每人各限一辆,征税放行。
  经海关核准进口的自用物品,应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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