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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纯棉和涤纶混纺花布、色织布销售价格实行浮动的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部经清理宣布废止的一九九一年以前发布的部分商业法规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91年1月1日 实施日期:1991年1月1日)废止

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纯棉和
 涤纶混纺花布、色织布销售
 价格实行浮动的试行办法
 (84)商价联字第12号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商业部、国家物价局颁发)


  随着纺织工业的发展,纺织品货源充裕,花色品种不断增多。特别是花布和色织布,花色翻新快,流行周期短,群众的挑选性日益增强,消费的季节性特点更加突出,花色品种上的畅、平、滞销变化加快。现行的不分花色好坏、不看花色流行周期、一价卖到底的价格管理办法,已很不适应。往往是花色好的销售较快,化色不好的滞销积压;盛行时期畅销,衰退时期滞销;当令畅销,落令积压;畅销花色不能卖好价,滞销花色不能及时降价销售。这既不利于贯彻按质论价,促进生产,扩大流通,也不利于改善商业经营管理,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决定对纯棉和涤纶混纺花布、色织布的销售价格,根据花色好坏、流行周期和时令变化实行浮动。
 一、浮动的范围
  实行浮动的品种是各种纯棉印花布、色织布以及各种涤纶混纺印花布、色织布。
  实行浮动的企业是国营的供销社的零售企业以及国营三级批发企业 。
 二、浮动幅度
  三级批发企业以进货地批发价加规定的差价后的当地批发价为中准价,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0%;零售企业以按现行作价办法制定的零售价为中准价,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幅度不超过20%。
 三、浮动的原则
  花布、色织布销售价格浮动的原则,主要依据花型、配色、外观、季节、流行周期等因素,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安排价格的浮动幅度。花色品种新颖美观,群众欢迎,在畅销期间,价格可以向上浮动;花色品种陈旧老化,滞销积压的,价格可以及时下浮;花色一般,市场平销的品种,价格一般不浮动。哪些品种浮动,以及限度内的具体浮动幅度,由各企业自行安排。价格变动不宜过于频繁,并要保证按中准价出售的花色品种占有相当数量,避免价格水平大上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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