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执行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建城[1997]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办: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使该《条例》更好贯彻落实,促进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为城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一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执行情况检查。
这次检查以自查与互查结合,以自查为主。自查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组织,要求深入学习《条例》,严格执行《条例》,不断总结施行经验,切实处理施行中存在问题。各地必须于9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部城建司。我部将于10月份组织抽查组对部分城市进行重点检查。此次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经明确;是否已委托市政工程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二、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是否组织编制了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三、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的道路建设是否分别列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进行配套建设。
四、各种管线、杆线的建设是否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五、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在进行改、扩建时是否用公路养路费给予补助。
六、城市道路、住宅小区道路工程质量状况,是否存在已建成路面上搅拌混凝土情况,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是否全部进行验收,没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是否有交付使用的。
七、城市道路是否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八、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含道路)、隧道等是否征收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