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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
 (第9号)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已经1997年8月1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伯勇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技工学校的教育督导评估(以下简称督导评估)工作,促进技工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技工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督导评估,是指劳动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机构对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技工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技工学校是否达到办学标准给予认定。
  第四条 督导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执行国家办学标准、工作条例及管理制度情况;
  (三)基础设施、办学条件、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
  (四)教师上岗资格、职业道德和相关待遇;
  (五)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情况;
  (六)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和毕业生就业服务情况;
  (七)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任务和开展其他培训情况。
  第五条 督导评估机构分国家级和省级。国家级督导评估委员会由劳动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部。
  国家级督导评估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二)对国家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国务院部委直属学校督导评估;
  (三)指导地方督导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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