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改委关于城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体改生[1997]121号 1997年7月18日)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
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提出了“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的任务。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明确,“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开的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法人财产制度”。根据上述要求,国家体改委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进行城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的思路,并决定选择少数城市进行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试点。为保证试点的顺利进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的目的、任务和指导原则
1、试点的目的是,立足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优化国有资本结构,实施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提高国有经济整体运行效率与效益,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2、试点的任务是,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明确国有资本的投资主体,落实国有资本营运责任,保障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落实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本营运体系,形成高效的、充满活力的国有资本投入产出良性循环的新机制。
3、试点要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和规模经营。
--坚持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国有资本的营运职能公开,加强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放活国有资本营运。
--坚持政企职能分开,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能,但不直接经营企业资产;企业依法独立经营,不承担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