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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关于城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10、营运决策会议的职责主要是:
  --制订本地国有资本营运战略、营运方针、结构调整方向和投资发展规划;
  --决定营运机构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规划;
  --审议批准营运机构的经营目标,考核其国有资本营运情况,根据营运业绩进行奖惩;
  --委派和更换营运机构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决定有关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营运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营运机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决定营运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制订或批准营运机构的章程;
  --其他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
  11、营运决策会议下设秘书处作为服务机构。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承担营运决策会议的会务工作;向营运决策会议提出决策建议意见;跟踪营运决策会议决议执行情况;掌握营运机构的经营情况;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完成营运决策会议交办的事务性工作。秘书处不能代替营运决策会议行使出资人职能。
  四、组建营运机构并明确其职责
  12、营运机构由政府直接出资,一般应为国有独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范,其具体形式可以是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等。
  13、组建营运机构的途径:一是把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投资公司改为由政府直接作为出资人的营运机构;二是对专业经济部门进行职能分解,将行使出资人职能的部分改组为营运机构;三是根据需要设立新的营运机构。
  14、营运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营运决策会议的决议;
  --制订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等,报营运决策会议审批;
  --决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一般项目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增减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切实履行公司作为直接投资企业出资人的职责,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五、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国有资本的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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