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全资直属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发[1995]6号 1995年1月17日)
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安泰经济发展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资直属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资直属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企业管理的政策法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制定全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增强经营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保证总公司及企业的一切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独资兴办的金融、工贸、服务等各类企业。
第二章 企业
第四条 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拥有总公司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和全部资产为依托进行经济和民事活动。
第五条 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第六条 企业本部的经营管理机构,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及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决定。
第七条 总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全面领导、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
二、承担总公司投入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三、贯彻执行总公司有关决议、决定。
四、拟定本办法规定的需由总公司审定事项的方案。
第八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非经总公司批准,不得兼任另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需经总公司指定的审计部门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