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总公司根据《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对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对企业行使下列管理职权:
一、审议批准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合资、破产、解散、歇业方案及代表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方案。
二、审议批准企业章程,决定企业章程的修改。
三、决定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工资及在外企业的兼职。确认由企业总经理提名的人事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四、审议批准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五、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审议批准企业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七、审议批准企业的人员编制方案及工资总额的预算方案。
八、决定企业人员的临时出境、长期外派。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对企业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主要目标及计算公式为:
一、资本金利润率:
利润总额
----------×100%
实收资本
二、资本增值率:
资产净额-实收资本
------------×100%
实收资本
(资产净额=资产总计-负债合计)
总公司可根据管理需要增加其他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通过与企业签定经营责任书的方式对企业实施目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运用管理部门是总公司对企业实施管理权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向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会代表总公司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委员由总公司任命。监事会委员不得兼任企业的任何其他职务,不得领取企业的任何报酬。其职权如下: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对企业主要领导人执行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时,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加以纠正。
四、提议总公司召开有关企业重大事宜的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资金运用管理部门在履行对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时,企业必须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