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严格执行条款进行承保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擅自扩大承保权限的;
(四)承保前不验标的导致承保质量低劣的;
(五)因收受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好处费而忽视承保质量的;
(六)其他违反业务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六条 对于未按业务操作规程进行理赔造成经济损失的下列行为,视事实和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严格履行查勘定损手续而导致错赔、误赔的;
(二)擅自扩大理赔权限的;
(三)制造假赔案,以赔谋私的;
(四)搞人情赔付的;
(五)未及时查勘定损导致经济损失扩大的;
(六)其他违反业务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以及违反中保集团有关规定进行资金运用的下列行为,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对责任人员视事实和情节轻重给予2000-7000元不等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1%-10%比例进行赔偿:
(一)凡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指令性投、贷规模的;
(二)以拆借或其他名义给非金融机构融资和贷款的;
(三)违反同业拆借规定的;
(四)不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的;
(五)违规为他人或企业担保的;
(六)越权进行资金运用的;
(七)其他违规运用资金的行为。
第八条 对于违反《
会计法》,违反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下列行为,除限期纠正外,对有关责任人员区别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忽视会计基础工作,如帐目不清,不按规定设置帐簿,以表代帐,伪造原始凭证,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二)违规列支成本的;
(三)采取各种虚假手段以完成经营目标责任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四)搞资金体外循环及私设帐外帐的;
(五)因财务工作过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明知违反国家财政和财务制度的重要会计事项,会计人员予以办理的;
(七)会计工作混乱,财务工作不实,不全面的;
(八)违反会计人员任免规定,随意撤换或打击报复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会计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