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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经济处罚暂行规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稽核工作暂行规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稽核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第二条 各级公司的稽核机构要向本公司总经理、总稽核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全面、准确地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要求和时限如下:
  一、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本年度计划开展的稽核项目和具体实施的意见、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和基础建设的目标与措施,以及其他事项。年度计划要求每年3月底前一式3份报出。
  二、半年工作总结。主要包括本年度稽核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稽核当中发现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对下半年工作计划的补充、修订意见等。半年工作总结要求7月10日前一式3份报出。
  三、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国家财政金融、保险法规和公司内控制度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本年度稽核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稽核当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和纠正情况;稽核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情况;稽核工作的主要成绩、体会和经验;对加强稽核监督的意见和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建议与措施;对下一年度工作的设想。年度工作总结要求在当年12月10日前一式3份报出。
  四、稽核项目的综合报告。报告要写明稽核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对被稽核对象所作的评价;对进行后续稽核的,要注意问题的解决情况及改进后的成果。
  五、各级稽核机构在稽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例,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六、稽核工作的重要信息可用简报、报告等形式随时上报。
  第三条 中保集团直接下达的项目,要按项目的要求及时上报。
  第四条 各级稽核机构要做好稽核情况的统计工作。
  一、统计的内容
  (一)对稽核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果进行统计;
  (二)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
  (三)对稽核队伍的建设情况进行统计;
  (四)为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统计资料。
  二、方法与要求
  (一)全系统的稽核工作情况统计由中保集团稽核部制表、下发并提出具体要求,作出说明;
  (二)全系统的稽核工作情况统计由中保集团稽核部汇总分析报送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
  (三)各专业子公司稽核机构,负责辖内稽核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并汇总上报集团公司稽核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半年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的上报,要在报上级公司时抄报集团公司稽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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