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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修改后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5月4日 实施日期:1997年6月1日)废止

稽核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6月14日 农发行字[1996]106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项金融业务的稽核监督,保证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实现稽核工作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促进我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监督是以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内部规章制度等为依据,依照制度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本级行和辖属各行的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以及代理行的代理业务进行稽核监督。
  第三条 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必须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稽核机构和稽核人员

  第五条 总行和各分支行一般应单独设立稽核机构。要建立健全内审制度。稽核部门受本行行长和上级行稽核部门双重领导,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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