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有下列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境内开立外汇帐户;
(二)出借、串用、转让外汇帐户;
(三)擅自改变外汇帐户使用范围;
(四)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外汇帐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外汇帐户;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
第四十五条 开户金融机构擅自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外汇帐户,擅自超过外汇局核定内容办理帐户收付或者违反其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境内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外资非法人经济组织外汇帐户的开立、使用,按照本规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条款办理。
第四十七条 以下帐户不适用本规定:
(一)金融机构同业外汇存款帐户。
(二)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在境内开立的外汇帐户。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4月1日发布的《
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1994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
〈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22日发布的《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开立帐户操作规程》、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
编号:
┌─────────────────────────────────┐
│ 开户单位全称(盖章) │
├─────────────────────────────────┤第
│ 地址(邮编) │一
├──────────────────┬──────────────┤联
│ 电话 │ 收入范围 │
├──────────────────┤ │外
│ 联系人 │ │汇
├──────────────────┤ │局
│ 开户金融机构 │ │留
├──────────────────┤ │存
│ 帐户性质 │ │
├──────────────────┤ │
│ 帐户币种 │ │
├──────────────────┤ │
│ 有效日期 │ │
├──────────────────┼──────────────┤
│ 外汇局意见: │ 支出范围 │
│ │ │
│ 经办人意见: │ │
│ │ │
│ 领导审核: │ │
│ ├──────────────┤
│ │ 备注 │
└──────────────────┴──────────────┘
注:1.开户单位须于开户后五日内将回执报送外汇局备案。
2.凡核定最高金额的帐户,在“备注”栏中注明。
3.外汇局凭回执核发《外汇帐户使用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
编号:
┌─────────────────────────────────┐
│ 开户单位全称(盖章) │
├─────────────────────────────────┤第
│ 地址(邮编) │二
├──────────────────┬──────────────┤联
│ 电话 │ 收入范围 │
├──────────────────┤ │开
│ 联系人 │ │户
├──────────────────┤ │金
│ 开户金融机构 │ │融
├──────────────────┤ │机
│ 帐户性质 │ │构
├──────────────────┤ │留
│ 帐户币种 │ │存
├──────────────────┤ │
│ 有效日期 │ │
├──────────────────┼──────────────┤
│ 外汇局意见:(盖章) │ 支出范围 │
│ │ │
│ │ │
│ ├──────────────┤
│ │ 备注 │
└──────────────────┴──────────────┘
注:1.开户单位须于开户后五日内将回执报送外汇局备案。
2.凡核定最高金额的帐户,在“备注”栏中注明。
3.外汇局凭回执核发《外汇帐户使用证》。
回执 编号:
┌──────────────────┬───────────────┐
│ 开户金融机构盖章: │ 开户日期 │
│ ├───────────────┤
│ │ 帐号 │
│ ├───────────────┤
│ │ 帐户币种 │
│ ├───────────────┤
│ │ 帐户性质 │
│ ├───────────────┤
│ │ 单位名称 │
└──────────────────┴───────────────┘
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
编号:
┌─────────────────────────────────┐
│ 开户单位全称(盖章) │
├─────────────────────────────────┤第
│ 地址(邮编) │三
├──────────────────┬──────────────┤联
│ 电话 │ 收入范围 │
├──────────────────┤ │开
│ 联系人 │ │户
├──────────────────┤ │单
│ 开户金融机构 │ │位
├──────────────────┤ │留
│ 帐户性质 │ │存
├──────────────────┤ │
│ 帐户币种 │ │
├──────────────────┤ │
│ 有效日期 │ │
├──────────────────┼──────────────┤
│ 外汇局意见:(盖章) │ 支出范围 │
│ │ │
│ │ │
│ ├──────────────┤
│ │ 备注 │
└──────────────────┴──────────────┘
注:1.开户单位须于开户后五日内将回执报送外汇局备案。
2.凡核定最高金额的帐户,在“备注”栏中注明。
3.外汇局凭回执核发《外汇帐户使用证》。
回执 编号:
┌──────────────────┬───────────────┐
│ 开户金融机构盖章: │ 开户日期 │
│ ├───────────────┤
│ │ 帐号 │
│ ├───────────────┤
│ │ 帐户币种 │
│ ├───────────────┤
│ │ 帐户性质 │
│ ├───────────────┤
│ │ 单位名称 │
└──────────────────┴───────────────┘
外汇帐户 编号:
兹发给:
使 外汇帐户使用证。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用 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境内外汇帐户管理
证 规定》使用本证。
发证机关盖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单位情况 开户情况
1.单位全称: 1.《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编号:
2.地址: 2.批准日期:
3.邮政编码: 3.核准开户金融机构:
4.上级主管部门: 4.币别:
5.单位性质: 5.帐号:
6.经办人: 6.帐户性质:
7.联系电话: 7.开户日期:
8.截止日期:
9.核定最高金额:
10.结汇方式:
11.备注:
收支范围 收支范围
┌────┬────────────┐ ┌───┬──────────┐
│ 收 │ │ │ 收 │ │
│ │ │ │ 支 │ │
│ 入 │ │ │ 范 │ │
│ │ │ │ 围 │ │
│ │ │ │ 变 │ │
│ │ │ │ 更 │ │
├────┼────────────┤ │ 记 │ │
│ 支 │ │ │ 录 │ │
│ │ │ ├───┼──────────┤
│ 出 │ │ │ 备 │ │
│ │ │ │ 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