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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于1997年10月10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刘江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未申报或者未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的;
  (二)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进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的;
  (三)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未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检疫的;
  (四)携带、邮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五条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境物进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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