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尽快落实公安机构设置、桥隧守护、消防设施建设等项工作。 沿线各铁路部门要根据京九铁路治安的实际情况,在沿线车站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铁路公安机构。沿线乡镇未建立公安派出所的,要尽快把派出所建立起来;已建有公安机构的,要根据铁路治安需要调整充实力量,并及时解决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办公用房、武器警械、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装备问题。要坚持从严治警,加强新建民警队伍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使之更好地担负起保卫京九铁路安全的职责。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对有关桥隧状况进行调查,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凡符合武警守护标准的,抓紧上报请兵守护计划,商有关部门安排好守护部队营房设施。武警部队尚未到位守护前,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对重点桥隧组织力量看守。
各铁路公安消防部门近期要组织力量对京九线防火重点单位,集中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消防设施、设备不全的,要监督有关部门尽快完善、配齐。
六、铁路、地方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沿线铁路、地方公安机关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合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铁路运输中出现的治安问题。对铁路上发生的火灾、爆炸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冲击铁路、拦截列车、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等群体性治安事件,铁路和地方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以切实维护好铁路运输的正常治安秩序。
附件:《铁道部、公安部关于维护京九铁路治安秩序的通告》
附件 铁道部 公安部关于维护京九铁路治安秩序的通告
(1996年8月21日)
为维护京(北京)九(九龙)铁路的治安秩序,确保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拦截火车、冲击车站。
二、严禁破坏、损毁和移动铁路线路、车站、列车上的设施、设备。
三、严禁盗卖和收购铁路器材、车辆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