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所属境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所属境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6月2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部所属境外企业的管理,使境外企业的管理规范,确保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建设部所属的境外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所属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依法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地区)开拓经营业务而设立的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境外其他地点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境外企业设立需符合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和国家规定的设立程序。
  第四条 境外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和建设部的规定,在境外自觉地接受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或新华社香港分社、新华社澳门分社的领导和管理。
  驻香港和澳门的企业还必须接受建设部在香港和澳门设立的“窗口公司”的管理,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管理费用的收取由部另行制定。
  第五条 部属各单位设立境外企业必须事先了解当地的有关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情况,同时对设立的企业进行可行性研究。
  境外企业的主办单位在正式报送申请设立文件前,需事先征求部的意见。
  第六条 境外企业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的申报程序和有关要求按《建设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审批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境外企业设立时,一般要以国家法人股进行登记。因当地的法律和法规限制,必须以自然人出资兴办的,必须同时办理股权声明书,明确其注册的个人资产属于国家。股权声明书原件需存在国内主办单位,并报部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在国内履行完有关设立审批手续的企业,要尽快按照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办理注册手续,并及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或新华社香港分社、新华社澳门分社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境外企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条件和企业工作实际需要进行选派。特别要注意派出人员的政治素质,要选派那些业务能力强、懂外语的人员常驻境外企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