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律师司 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
体制改革司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律师
从事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法律业务的通知
((97)司律字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科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在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以下简称产权界定)工作中的作用,保障产权界定工作规范、公正地进行,现就开展律师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权界定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委员会或集体科技企业的委托,在对集体科技企业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出具产权界定意见书;或在集体科技企业发生产权纠纷时,接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联合工作委员会所进行的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资产关系较复杂、争议较大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工作,应当聘请律师参加。
二、凡欲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由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出申请,经省级司法厅、科委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初审同意后,由司法厅(局)上报司法部;司法部、国家科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审核批准,授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资格。
三、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两年以上、熟悉企业法律业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在以往两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的律师,经过司法部、国家科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有关产权界定法律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
有三名以上律师取得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
四、律师申请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初审机关报送申请材料一式六份。申请材料包括:律师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资格申请表;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从事律师实务简历以及司法部、国家科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律师事务所申请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初审机关报送申请材料一式六份。申请材料包括:律师事务所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资格申请表;审核批准律师事务所的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三名以上取得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资格证书律师的简历、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司法部、国家科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