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
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提前到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辩护律师参与诉讼的时间提前到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介入的性质和任务不同,权利和义务也不同。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主要任务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介入的主要任务是为被告人辩护作准备和进行辩护。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同时,法律也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都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同时法律还规定,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公安、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各地公安机关必须全面掌握并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并尽快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为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方便,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六、清理、修改、废止和重新制定与
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979年
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以来,公安部制发了一系列关于刑事侦查和预审办案等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将组织力量全面清理,做好废止、修改和重新制定工作,以与新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相一致。各地公安机关也应结合贯彻实施
刑事诉讼法,主动配合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章的清理、废止、修改和重新制定工作。随着收容审查制度的取消,有关收容审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应予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贯彻实施
刑事诉讼法的细则,公安部准备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修改,以适应办案的需要。对原有的刑事法律文书,也要统一组织力量进行修改和制定,公安部将在今年10月份以前把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下发各地,以便各地公安机关及时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