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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转发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禁酒令的通知》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转发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在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禁酒令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6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禁酒令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公安机关结合贯彻公安部党委最近下发的《公安部关于当前反腐败工作着重解决几个问题的意见》(公委通字〔1996〕12号),将解决公安机关长期存在的民警执行公务活动中的饮酒问题,作为当前公安机关加强队伍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各地可参照山东的做法,制订切合实际的规定,严格执行。年内公安部将采取多种形式,对各地执行禁酒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附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禁酒令的通知
             (1996年4月3日)

各市、地、县公安局、处,济南铁路公安局,各企、事业公安处: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从严治警方针,特别是开展学习济南交警活动以来,不断强化各项管理措施,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尤其是围绕“酒”的问题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比较突出。主要表现是少数干警酒后滥用警械;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酒后失态,影响正常工作和人民警察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进一步深化学习济南交警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公安机关廉政建设,提高队伍的战斗力,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省公安厅党委决定,特制定以下禁酒令:
  一、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严禁值班、备勤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三、严禁携带枪支、警械、机密文件和驾驶车辆时饮酒;
  四、严禁着警服在社会公共场所饮酒;
  五、严禁到发案单位和与案件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饮酒;
  六、严禁与来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的人员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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