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
 (1996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和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条 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第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三)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条 在押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的,应当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将有关材料转交律师管理部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
  第六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也可以委托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代为聘请。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聘请律师。
  第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