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订<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批复》(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2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10日 证委发〔1997〕88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国务院办公厅于1997年7月2日发布了《关于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通知》(国办函〔1997〕39号)。根据通知的精神,我委对1996年8月21日发布的《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作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97)
(1997年11月30日 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10日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明确证券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接受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的名称。
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第六条 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证券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
(三)拟加入会员名单;
(四)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五)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
(六)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七)证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