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生单位根据拟定的复试标准,将符合复试资格的考生的有关情况,以及接受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初试考生的情况,提供给系(研究室),由系(研究室)在征求有关指导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后,提出复试名单。最后由招生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召开有关会议审批确定复试名单。
(三)对于初试成绩符合国家教委复试基本要求,招生单位不拟录取的考生,应及时将其全部材料转寄第二志愿单位。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应协助招生单位做好调剂录取工作。招生单位不得向其他招生单位转寄或索取不符合国家教委复试要求的考生材料。
(四)个别考生(不含同等学力考生),初试成绩突出,同时招生单位对其课程学习、实验技能和科研能力等情况比较了解,认为确有培养前途的,经指导教师提出,系、校(院、所)批准,可以不复试。
对于同等学力考生,须全面、严格复试。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2门。
(五)根据复试名单通知考生进行复试。复试前招生单位要组织有指导教师参加的复试小组,根据专业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确定复试内容、复试试题和复试形式(口试、笔试或实践环节的考核等,一般应以口试为主),复试情况应有记录、成绩和评语。
八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认真做好。
复试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情况。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可采取“派人外调”或“函调”的方式。函调的证明信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政治工作(或人事)部门加盖印章。
(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既包括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包括直接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对考生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干部、导师、招生工作部门干部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九 录取
(一)招生单位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录取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