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发布日期:2003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03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发布日期:2011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高检发释字〔1997〕3号)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八届第八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1997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八届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保证正确、统一执法,根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对检察工作中适用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9.叛逃罪(第109条)
10.间谍罪(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