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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5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令
 (第11号)


  现发布《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友先
                         1997年12月30日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繁荣我国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加强对电子出版物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 Card)和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复制、进口、发行适用本规定。
  销售计算机设备或者其他商品附赠电子出版物的,适用本规定。
  举办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新闻出版署主管全国电子出版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并指导实施;
  (二)审核批准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总批发单位的设立;
  (三)管理电子出版物进出口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国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工作,查处违法、违禁电子出版物;
  (五)国务院授权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子出版物的管理工作,审核批准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设立,查处违法、违禁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的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属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 电子出版物待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条 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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