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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活动道德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广告活动道德规范》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7]第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广告活动道德规范》印发你们,请转发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广告活动道德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其他参与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社会公德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广告活动道德规范是广告活动的基本准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其他参与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维护广告市场秩序,查处违法广告案件的同时,应当注重广告业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广告业树立良好风尚。
  第四条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下,积极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其成员单位自觉遵守和维护广告市场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广告业职业道德建设。

二、广告主广告活动道德规范

  第五条 广告主应当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真实科学地介绍自己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 广告主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与其他广告主进行公平、正当的竞争,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和途径干扰、损害他人合法的广告活动。
  第七条 广告主发布商业广告,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良好风尚,不应以哗众取宠、故弄玄虚、低级趣味等方式,片面追求广告的感官刺激和轰动效应,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条 广告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各类公益事业,响应政府主管部门的号召,参与公益广告活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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