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人事统计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全国或本地区的人事统计工作;
(二)综合管理人事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与预测,为领导和有关单位提供数据和信息咨询服务;
(三)管理和协调人事部门各职能机构的业务统计报表;
(四)管理和监督政府其他部门制定的人事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负责组织下级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负责人事统计信息系统建设,推动人事统计手段现代化工作;
(六)负责与同级统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对口业务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人事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全国和本地区人事统计机构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按照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本部门人事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二)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人事统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制定
人事统计调查项目计划,管理本部门的人事统计调查表和人事统计资料;
(三)对本部门的人事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组织人事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事业、企业单位的人事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国家、部门和地区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实施本单位的人事统计工作计划;
(二)管理本单位的人事统计调查表、人事统计资料和人事统计数据库,并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服务。
第十五条 人事统计机构、人事统计人员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准确的统计资料;
(三)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人事部门应选配政治上表现好、责任心强、具有统计专业知识和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统计工作。人事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评与奖惩
第十七条 人事统计工作实行定期考评制度,以进一步提高人事统计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根据
《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在人事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统计人员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泄密以及虚报、漏报、瞒报、拒报和屡次迟报统计报表的单位予以批评指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增长率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