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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省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江苏省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1997年12月30日 财税字〔1997〕19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寿险)等保险企业新办险种免征营业税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22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省平安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连云港、徐州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苏州、连云港、徐州分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支公司开办的以下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1.平安福寿保险
  2.平安康利保险
  3.平安长寿保险
  4.平安健康长寿保险
  5.独生子女康宁保险
  6.儿童康乐保险
  7.婴少儿储备金保险
  8.团体平安保险
  9.购物贷款保险
  10.平安综合养老保险
  11.平安永久保险
  12.平安幸福保险
  13.平安福临门保险
  14.平安长乐保险
  15.少儿终身平安保险
  16.团体简易人身保险
  17.金融(邮政、供电、供销、执法、新闻)系统人员人身保险
  18.师生还本平安保险
  19.老来福寿险
  20.步步高寿险
  21.太平洋寿险
  22.少儿终身险
  23.少儿乐寿险
  24.福乐寿增额养老保险
  25.太平洋卡保险
  26.结婚纪念险
  27.少儿高等教育金保险
  28.幸运安康有奖人身保险
  29.金婚、银婚保险
  30.企业、事业单位领导、财会、保安人员长效两全保险
  31.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32.人身安康定额保险
  33.企业领导人两全保险
  34.恩恩爱爱保险
  35.“少儿乐”幸福成长综合险
  36.母子平安保险
  37.高额保障人身保险
  38.太平保险卡保险
  39.百年好合保险
  40.犯人人身满期还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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