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领取了结婚
证而未同居的离婚案件问题的批复
(1958年3月21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7)婚字第1056号“在离婚案件中关于领取了结婚证而未进行同居的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我们看到了。该文所提处理意见原则上同意,但第二个安全为革命军人婚姻问题,依照
婚姻法第
19条的精神,该案在处理离婚时,还应注意尊重军人意见,征得军人的同意。
附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领取了结婚证
而未同居的离婚案件的处理意见
(1957年12月28日)
我们最近发现有四件(包括未终结案二件)领取了结婚证而未同居的离婚案件,其提出离婚的一方都是女的,这个新的问题,虽不太多,但也不是个别现象。现提出处理这类问题的初步意见,供审判工作中的参考。
从四个案件中看,其提出离婚的原因大致有下列几种:
(一)感情基础不好,领取结婚证后,相互了解不够,领结婚证书时,还不是出于完全的自愿,由于其他原因的影响和一方或双方存在着敷衍草率的心理,因而在领取结婚证后即供词不与同居。如×××要求与×××离婚案,双方在订婚时,彼此个性互不了解,由于女方好动,社交较广,而男方好静,思想狭隘,因而在订婚后即经常吵架相打,并已影响感情不能融洽,由于女方认为在读书时用去了男方一些金钱,且当前表面矛盾较为缓和,加之在别人的动员下,勉强与男方登记结婚,取得结婚证后,即供词不与同居。
(二)把结婚作为骗钱手段,因而领取结婚证后不与同居。湖南医学院×××,女(学生),过去曾与伪军官及土匪搞过两性关系,解放后好与现役军官×××谈爱,在领取结婚证前,以答应与男方结婚而要钱,领取结婚证后,借词不同居,而又以妻子地位要钱,先后共骗取了男方800多元,但始终不与同居,当在学校快要毕业时即提出离婚。
(三)对登记结婚的意义认识不清,把它理解为婚约关系,因而领取结婚证后不同居,以后要求解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