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的减税、免税和个别产品纳税环节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依照国家规定的管理税收的权限办理。
在全国范围内的减税、免税和产品纳税环节的变更,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协作办税的精神,纳税人应当正确及时地交纳税款,并且主动地提供税务机关所需要的资料;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辅助纳税人办理纳税,并且及时处理纳税人提出的有关改进税收的意见。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交纳税款的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和经营情况分别核定。
第十五条 纳税人如果不按照规定期限交纳税款,税务机关除限期追交外,应当从滞纳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纳税人如果有偷税、漏税行为,税务机关除追交所偷漏的税款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或者处以所偷漏税款的五倍以下的罚金; 情节严重的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个体农民征收工商统一税和对于残存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个体手工业、小商小贩、临时商业征收工商统一税,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依照国家规定的管理税收的权限,另行制定纳税办法,并且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
货物税暂行条例、
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
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营业税部分、
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与这些法规有关的规定,一律废止。
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
(一) 工农业产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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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 税 率 ┃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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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烟: ┃ ┃
甲级卷烟 ┃ 69% ┃
乙级卷烟 ┃ 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