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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施行细则(草案)

 第七条 工业企业用已税产品加工制成另一种产品(例如:用已税原木制成木器、已税羊毛纺成毛线),在销售后,应当按照另一种产品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纳税。
  加工后的另一种产品,和原来的已税产品同属于条例“税目税率表”中一个税目范围以内的(例如:已税裸铜电线制成包皮电线、已税白糖制成冰糖),在销售后,应当按照“其他工业产品”的税率计算纳税。
  简单加工的产品( 例如:已税棉布上浆、轧光以及商品的简单整理改制等)
,按照“其他工业产品”的税率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免税。
 第八条 工业企业接受委托加工垫用一部分自产原材料,如果通过销售帐处理的,按照该项原材料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纳税;不通过销售帐处理的,垫料的价款并入加工费内计算纳税。
 第九条 委托加工单位把加工后的下脚废料作价抵付加工费的,受托方应当按照加工费的全额计算纳税。
 第十条 条例第五条所说的“采购所支付的金额”,是指按照农产品的实际采购价格所支付的金额。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六条所说的“进口货物所支付的金额”,对工业品是指按照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加应纳的海关进口税和工商统一税计算;对农产品是指按照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计算。
 第十二条 工业企业设立门市部零售自产品,除交纳工业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外,还应当交纳商业零售环节的工商统一税。但是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由县(市)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只纳工业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第十三条 工商性质不易划分的企业,可以由县(市)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只按照所适用的工业品税率或者商业零售税率交纳工商统一税。
 第十四条 商业批发单位兼营零售业务的,其零售部分应当照纳工商统一税。
 第十五条  商业企业委托工业企业加工产品, 可以按照加工厂同样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税; 也可以由税务机关和委托加工企业或者企业的主管部门协商一个相应的计税价格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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