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农业机械站的业务收入,是指农业机械站给农业生产单位耕作和出租农业机械的收入以及其他劳务收入。
(四)、 医疗保健事业的业务收入,是指各种医院、诊所、卫生院(所)、保健所(站)、兽医院(所)的医疗收入。
(五)、 科学研究机关的试验收入,是指科学研究单位出售试制产品、标本以及提供劳务的收入。
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减税、免税的各项收入,解释如下:
(一)、 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城市街道组织自办公共食堂和其他公共事业的收入,
是指为社员、居民服务的非营业性质的公共食堂和其他公共事业的收入。
(二)、 农业生产合作社供销部代国营企业办理购销业务的收入,是指供销部接受国营企业委托代购代销工农业产品所得的手续费的收入。
(三)、 学校因勤工俭学举办的生产事业的收入,是指学校从事工农业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和接受委托加工的加工费收入以及其他劳务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非营业收入和销售下脚废料的收入,免纳工商统一税。
第二十八条 企业销货被退回的时候,纳税人对退货部分,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原纳税款或者抵作下期税款。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如因计算错误或者其他原因多纳了税款,可以自交款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有关证明,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查明属实后,办理退税或者抵作下期税款。
第五章 违法处理
第三十条 纳税人如有偷税、漏税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检举,经税务机关查明属实依法处理后,对于检举人应当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滞纳金起迄时间的计算,从税务机关规定交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到交款的当天为止。例如:税务机关规定交款届满的期限是二月八日,纳税人延至二月十一日交纳,应当从二月九日起计算到二月十一日止,共计三天,每天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 工商统一税的违法案件, 除情节严重须送人民法院处理的以外
, 由县(市)税务机关处理。县(市)税务机关受理的违法案件应当迅速处理完
毕,并将处理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