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进境列车到达国境车站的时候,出境列车驶离国境车站前,列车长或者车站应当将列车组成单(或者货物交接单)送交海关。
第十一条 海关在列车检查完毕放行后,应当及时通知车站。 对进境旅客列车
,海关如果在列车停留时间内,对旅客行李物品检查不完的时候,可以派员随车继续检查,由国境车站站长开给往返免费乘车证明。对海关人员的往返乘车,有关车站和列车长应当予以便利。
第三章 进出国境货物、行李、包裹的报关、查验和放行
第十二条 联运进出国境的货物、行李和包裹,由国境车站向海关递交下列有关单据,办理报关:
(一)货物运单或者行李、包裹运送报单和附件;
(二)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件(货物明细单);
(三)货物交接单或者行李、包裹交接单;
(四)货车装载清单;
(五)海关需要的其他单据、证件。
第十三条 在到达站海关完成海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和包裹,和在发站办理海关手续的出口货物和包裹,由收、发货部门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递交下列单据,办理报关:(一)货物运单或者包裹运送报单和附件;
(二)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件(货物明细单);
(三)海关需要的其他单据、证件。
进口的起票行李,在设有海关的到站,出口托运行李,在设有海关的发站,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上述的货物、包裹和行李,未经海关查验放行,铁路不得交付或者承运。
第十四条 国境车站和进出口货物的到、发站,应当及时将未办完海关手续的货物停留的场所或者货物交接、装卸、换装的时间和地点,及时通知海关,并且在海关查验货物的时候,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开拆车辆封志,开启车门或者篷布,搬移或者起卸货物、开拆包装、衡量、重新包装等工作。
第十五条 没有运单或者行李、包裹运送报单,以及与上述单据不符的货物、行李和包裹, 海关可以扣留。 在车站补送上述单据或者递交证明,确系原单据上所列的货物、行李、包裹的时候,海关可以予以放行;也可以根据车站的要求,准予退运国外或者返回原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