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出境旅客清单一份(没有出境旅客的免交);
(三) 船员清单一份(没有更动的免交);
(四) 使用人民币结余清单一份(见本办法第十八条);
(五) 海关需要的其他单据证件。
第九条 在同一航次连续到达我国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港口的船舶,船长应当负责将海关交给他的关封完整无损地带交下一港口的海关。船舶在我国各个港口间航行途中不准驶往外国。
第十条 船舶到港后,在海关检查船舶和船员行李物品完毕以前,船员未经海关许可,不准离船。
船员携带自用物品、货币、金银上下船,应当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查验放行。
第十一条 海关检查船舶的时候,船长应当指派人员到场,并且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船上的房间、仓室和储存处所,海关认为必须开拆船上可能藏匿私货部分的时候,船长应当立即照办。
海关检查船员行李物品的时候,有关船员应当根据海关的需要准时到场,并且开启行李、包件和储存物品的处所。
海关检查船舶完毕,船长应当在海关编制的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十二条 在海关检查到港船舶完毕以前和检查离港船舶完毕以后,除参加检查船舶的人员和引水人员以外,其他人没有经过海关许可,不准上船。
第十三条 离港船舶,经海关同意放行后,港务机关才应当准许船舶出口.
第三章 船用燃料、物料、货币、金银的监管
第十四条 船用物料和船舶、 船员所有的货币、金银,在船舶停留港口期间,
如果海关认为必要,可以加封;船长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
第十五条 船舶添装船用燃料、物料,应当由船长或者他的代理人向海关填交清单一份(添装饮食用品可以口头申报),由海关核查放行。
第十六条 外轮之间或者本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之间申请相互调拨船用燃料、物料,应当由船长或者他的代理人开列清单,报经海关核准后,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第十七条 船舶借支的人民币,应当由船长或者他的代理人,在携带上项人民币上船的时候,向海关送交“借支人民币清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