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关于目前预算管理中几项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九五九年五月十九日财政部发布)
为了进一步做好今年的预算管理工作, 对目前预算管理中的几项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预算的调整:
各省、市、自治区地方预算,在中央核定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后,应当将预算调整的情况,按期报告我部。 调整预算表应当按照预算科目分款编列, 注明其中基本建设拨款数字,并附送详细的调查预算说明,以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此外,各地区如因经济情况变化,预算需作较大的调整时,其调整情况请随时报送我部。
二、关于中央和地方相互划转预算的处理手续问题:
(1)无论是中央下划给地方或者地方上划给中央的企业、事业单位,一律按照全年预算数字划转,即划转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的全年预算数。
(2)在年度预算核定以后划转的企业、事业单位、其财务收支的划转,除对中央补助的地区采取调整上级补助收入的办法处理外,上解中央的地区原则上采取增减上解中央支出的办法处理,其上解的比例不再调整。如划转单位有收入也有支出时,则按收支相低以后的差额,调整地方预算的上级补助收入和上解中央支出。
(3)企业、事业单位划转后,对划转前已缴预算收入和已拨基本建设拨款和经费限额,应当按下列办法清理:
1.预算缴款。关于中央下划给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下划前已缴入中央预算的收入,由中央金库全部退还给地方,地方划给中央各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上划前已缴入地方预算的收入,由地方金库全部退还给中央。各级金库应当根据监交机关或财政机关的收入退还书办理书退还手续。
2.预算拨款。不论中央划给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是地方划给中央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划转前已经拨付的基本建设拨款和经费,应采取由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归还原拨款部门的办法处理,不再通过财政部门办理转帐。至于建设银行系统对基本建设拨款的划转手续,仍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