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在西藏地区设立海关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在西藏地区设立海关的决定
 (1961年12月1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通过)
 (1961年12月15日发布)


  为了贯彻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政策,保护西藏地区的工、农、畜牧、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应当在西藏地区边境各通商地点,逐步设立海关机构,负责办理海关业务。鉴于西藏地区在政治、经济和民族关系等方面存在着某些特殊情况,现根据中央统一领导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就西藏地区设立海关的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目前先在亚东、吉隆、噶尔昆沙、聂拉木四处设立海关,在帕里、普兰、日土、扎达设分关。今后西藏海关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提请对外贸易部会同财政部,公安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决定。
  二、西藏地区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工作。为了适应西藏地区的特点,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可以制订有关西藏地区海关业务的监管、查私等各项办法,商得对外贸易部同意后公布施行。
  三、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保护关税政策,结合西藏地区的特点,制订西藏地区海关征收进出口税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